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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峡大采〔2023〕1号)
2023-03-20 11:06  

三峡大采〔20231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

2023315

 

 

 

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信用和讲求绩效原则。

(二)无预算、无审批不采购的原则。

(三)严禁违规拆分项目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标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学校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非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或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非政府采购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校属单位分散采购二种形式。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与招标中心组织实施采购的行为。

校属单位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承办单位按照《三峡大学校属单位分散采购实施细则》及采购工作规程实施采购的行为。

第二章   采购预算编制与采购需求管理

第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对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编列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采购需求、支出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进行统筹,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通过预留采购份额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乡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学校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学校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学校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学校预算为依据。

第七条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各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第八条 采购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采购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规范。具体要求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编制采购需求,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网上查询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其他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

第十条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以及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具体要求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政策研究与法规室、财务处、审计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和采购与招标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采购与招标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审定学校采购规章制度、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三)负责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变更、或因特殊情况需直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以及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二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为学校采购与招标平台,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受理采购项目网上申报,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统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依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和编制学校集中采购招标文件;

(三)负责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网络备案;

(四)负责采购与招标信息化建设;负责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五)协助财务部门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六)配合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政府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事宜;

(八)负责审定组建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采购见证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

(九)负责本中心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负责受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质疑,受理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

(十一)完成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管理部门有关采购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财务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预算调整、集中管理;采购项目预算核实、认定(是否学校预算)、审批;参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采购文件的会签。

(二)审计处:负责工程类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事前审计,参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工程类采购文件的会签。

(三)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学校工程、工程货物及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的认定和审批;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维修工程等采购合同模板制定或确定;参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

(四)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两用资产、进口设备、管控化学品和放射源等审批;负责学校货物、服务等采购合同模板制定或确定;参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

(五)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采购项目审批,负责学校2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含硬件、相关软件及相应的服务)审批。

(六)科技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的认定。

(七)其他与采购项目相关,如属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或审批等。

第十四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经费预算控制单位或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为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指校属单位,下同)。

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将经费划转到学院或其他单位的,相应的学院或其他单位为采购承办单位。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后勤保障服务部为学校工程类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应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采购工作,设立成员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

(二)负责按照第二章要求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模板除外),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质疑或投诉涉及以上内容的,负责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向采购与招标中心提交答复意见;

(三)负责组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负责组织采购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论证;负责确定是否适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四)负责采购项目的网上申报和校内审批;负责提交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资料,提交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五)选派熟悉采购项目、具有评审专家水平的代表参加采购评审;

(六)负责本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资料整理和归档,对分散采购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等承担管理责任;

(七)按照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文件要求完成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付款等工作;

(八)接受相关部门对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对政府采购项目及其他重要项目组建采购项目审查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针对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开展)。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采购项目审查组成员由采购、财务、业务、审计等单位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十七条 学校评审专家资格采取公开征集、采购与招标中心审定的方式确定。

见证专家库由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见证专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见证专家由采购与招标中心推荐确定。

第十八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承办单位代表可根据项目需要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评审专家;非政府采购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或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根据中标或成交候选人排序,依规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实施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执行。在采购平台实施的采购项目,按平台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和校属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的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政府规定,发布采购工作规程、学校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采购以及政府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非政府采购项目还可采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学校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框架协议采购,是指学校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程序确定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依下列情况确定:

(一)一般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标中心依法依规确定采购方式。

(二)重大项目,由采购与招标中心提出建议,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采购方式。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达到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第五章   其他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非招标方式采购程序:

(一)承办单位申请。承办单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填写《三峡大学采购项目审批表》,经相关负责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采购与招标中心。

(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三)采购需求审查。

(四)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五)编制采购文件。

(六)采购实施计划审查与采购文件确认。

(七)发布采购公告。

(八)组织现场踏勘。对于大型复杂的货物项目、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由采购与招标中心与承办单位共同组织现场踏勘。

(九)采购文件的释疑。采购与招标中心会同承办单位释疑。

(十)组织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组织承办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在见证专家见证下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十一)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

(十二)开标、评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项目评审。

(十三)定标或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四)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十五)质疑及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符合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程的,承办单位须提交分管校领导对其拟选择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认定签字或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的认定文件。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标中心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列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报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与招标中心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学校框架协议供应商或根据需要直接选用政府确定的框架协议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管理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承办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要素应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并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与招标中心提交合同。采购与招标中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发布合同公告,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资金支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以上信息同时在三峡大学门户网站招标信息栏目转载。

其他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学校确定使用的采购平台或三峡大学门户网站招标信息栏目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三峡大学门户网站招标信息栏目同时转载其他平台发布的信息。

第六章   内控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采购工作应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接受省级财政、审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采购与招标中心应加强对承办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检查。各单位应按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投诉、检举。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依纪依法受理、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参与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采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或附属单位自行制定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三峡大采〔2019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三峡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315印发

 共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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