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校属单位分散采购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本细则是在综合《三峡大学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实施细则》(2017年12月)和《关于〈三峡大学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实施细则〉的解释说明》(2018年6月)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内容由原文10条增加至23条。主要变化:
1、重新定义概念。为区分政府采购中的“分散采购”概念,特定义我校分散采购为“校属单位分散采购”。
2、丰富文件内容。将工程项目的分散采购整合进来,文件名变为《三峡大学校属单位分散采购实施细则》,包括了工程项目分散采购。
3、明确采购方式。第七条提出“校属单位分散采购方式包括网上竞价、电商平台采购、实体店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采购形式”,并对各采购形式明确定义和规范要求。
4、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校属各单位在分散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分散采购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等承担管理责任”。
5、实施“备案管理”。对各单位分散采购实行备案管理,既放亦管,尤其是加强事后监管。
6、放宽备案限额。不属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采购项目申报备案限额由5000元放宽至10000元。
7、简化流程。取消在资产验收和财务报销环节需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网购订单截屏资料”、《三峡大学校属单位分散采购简易询价汇总表》、《三峡大学校属单位单一来源采购谈判记录表》要求,实行“一表(采购审批备案表)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