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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19-01-30 10:42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19118  

 

   

 

附件:

 

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二)非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本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方可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政策研究与法规室)、财务处、审计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审定学校采购规章制度、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三)负责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变更、或因特殊情况需直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审批、以及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为学校采购与招标平台,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受理采购项目网上申报,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依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负责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网络备案;

 

(四)负责采购与招标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六)协助财务部门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七)配合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八)负责政府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事宜;

 

(九)负责审定组建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采购见证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十)负责本中心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一)负责受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质疑,受理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

 

(十二)完成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校管理部门有关采购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的认定。

 

(二)财务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预算调整、集中管理,采购项目预算核实、认定(是否学校预算)、审批,参与采购文件的会签。

 

(三)审计处:负责工程类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事前审计,参与工程类采购文件的会签。

 

(四)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学校工程及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的认定和审批。

 

(五)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两用资产”、进口设备、管控化学品和放射源等审批。

 

(六)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采购项目审批,负责学校2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含硬件、相关软件及相应的服务)审批。

 

(七)其它与采购项目相关,如属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

 

第九条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经费预算控制部门或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为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指学院或处级单位,下同)。

 

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将经费划转到学院或其他单位的,相应的学院或其他单位为采购承办单位。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为学校工程类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

 

其他经费的预算控制部门为其相应的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

 

第十条采购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有:

 

应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采购工作,设立成员不少于3人的单位采购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

 

(一)负责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二)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网上申报和校内审批;

 

(四)指定经办人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负责提出资格要求、采购清单、技术要求、评分办法和技术释疑;

 

(五)参与商务谈判、合同管理,负责合同的拟定、报批、签订和履行工作,参与或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付款;

 

(六)负责本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资料整理和归档,对分散采购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等承担管理责任;

 

(七)接受相关部门对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学校评审专家资格采取公开征集、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审定的方式确定。

 

见证专家库由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见证专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见证专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推荐确定。

 

第十二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承办单位代表可根据项目需要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评审专家;非政府采购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或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和校属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的采购组织形式。

 

本办法所称学校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采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校属单位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承办单位按照《三峡大学校属单位分散采购实施细则》及年度采购工作规程实施采购的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政府规定,发布年度采购工作规程、学校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非政府采购项目还可采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它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学校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对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依下列情况确定:

 

(一)一般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依法依规确定采购方式。

 

(二)重大项目,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采购方式。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达到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招标、非招标方式采购程序:

 

(一)承办单位申请。承办单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填写《三峡大学采购项目审批表》,经经费负责人同意、承办单位批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确认预算经费后,报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并根据项目类别分别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采购需求书(技术要求或规范);

 

2.进口设备专家论证、公示材料;

 

3.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报告;

 

4.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含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二)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按本法第十七条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报价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等。

 

(四)采购文件确认。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采购文件会签,并予以最终确认。

 

(五)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在相关媒体发布采购公告。

 

(六)组织现场踏勘。对于大型复杂的货物项目、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与承办单位共同组织现场踏勘。

 

(七)采购文件的释疑。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会同承办单位释疑。

 

(八)组织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承办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在见证专家见证下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九)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

 

(十)开标、评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项目评审。

 

(十一)定标或确定成交供应商。由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根据中标或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十二)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十三)质疑及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符合“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程的,承办单位须提交分管校领导对其拟选择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认定签字或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的认定文件。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学校协议供应商或根据需要直接选用政府确定的协议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采购合同签订、管理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承办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并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提交合同。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发布合同公告,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采购项目的验收、资金支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以上信息同时在三峡大学门户网站招标信息栏目转载发布。其它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在三峡大学门户网站招标信息栏目转载发布。

 

 

 

第六章内控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采购工作应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第二十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接受省级财政、审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应加强对承办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检查。各单位应按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投诉、检举。学校纪委、监察处依纪依法受理、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参与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采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涉密专用设备采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或附属单位自行制定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三峡大采〔2017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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